一、
哪些情況下適用仲裁
適用仲裁的情況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圍: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二、
合同仲裁費用收費標準
合同仲裁費用收費標準:按照雙方爭議金額的大小按遞減比例收取仲裁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規定,經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確定的收費標準計算,現行案件受理費標準為:
1.爭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按爭議金額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
2.爭議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的,收取500加收超過10萬元部分的4‰;
3.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過50萬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4.爭議金額一般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其請求的數額與實際數額有出入,應以實際數額為準。
爭議金額一般以申請人在仲裁請求書中所寫的請求數額為準,其請求數額與實際數額如有出入,以實際數額為準。案件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數額收取。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人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三、
合同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合同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2.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