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監控被直播是否侵權?
教室、自習室等封閉空間,相對公共場合而言具有私密性。學生在教室、自習室等私密場所中做出的各類行為,如看書、吃零食等均屬于個人隱私。未經授權,老師將教室內情況公開在直播平臺、使公眾知悉,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
對于未成年人和家長而言,大部分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對于是否同意錄像的行為效力,需要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心理進行判斷。如果該行為與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年齡不符,則應當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選擇是否同意進行監控錄像。當發現自己的個人隱私被侵犯時,首先未成年人和家長可以與平臺進行溝通,要求其刪除相關文件。其次,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尋求公權力救濟。最后,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訴訟。
隱私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