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報印花稅是填含稅還是不含稅
印花稅含稅還是不含稅需要是情況而定,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二、
認繳制度下繳納印花稅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之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變為“實收資本”跟“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之后,“實收資本”跟“資本公積”兩項比原先已貼花資金更大,就可將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稅金就可以了;
(三)依照上述內容規定,投資者為實際投入的資會計上未計入“實收資本”跟“資本公積”科目,無需貼花,待實際投資時在行貼花納稅。
三、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