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108條規定是什么?
內容是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風險是什么?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設定財產保全制度,其初衷是為了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執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但是,由于保全申請往往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緊迫,而為了確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聽取其意見,會將被告的財產凍結等。
而一切訴訟皆有風險,無論原告在起訴時認為自己的訴訟請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論上其均存在敗訴可能。
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兩種,他們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只得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財產保全;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
3、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
(二)訴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