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沒有財產可以執行股東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出資不足的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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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公司無財產可執行怎么辦
法院執行企業賬戶沒錢,可以查封扣押機器設備、原料產品等。如果確實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待發現可以執行的財產再啟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
公司無財產可執行法人嗎
公司無財產可執行的,一般不能執行法人。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由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承擔。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人,一般不承擔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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