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兩人了離婚財產怎么判
兩人了離婚財產的判定根據財產分割原則判定,具體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
離婚共同財產有哪些
:關于婚后共同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一方以財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三、
夫妻共同財產有什么特征
1.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2.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