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訴訟中如何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中,適用財產保全措施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典型的包括查封房產、車輛等,也可將一些機械設備等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貼封條,保持物品原有的狀態。
扣押是將涉案物品轉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帶回執法部門,可以由執法部門選擇合適的地方存放,但是執法部門對扣押的物品負責。
凍結主要是指對銀行賬戶。
二、
訴訟財產保全規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三、
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收費標準
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找法網提醒您,辦理了訴前財產擔保或訴訟財產擔保的同一標的不再收取執行財產擔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