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計算標準上的區別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注: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基數×補償年限
(二)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計算公式: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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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能并存嗎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可以在以下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并存: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其他。
三、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么區別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是什么?
(一)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二)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注: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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