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什么意思
所謂“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賣得的價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外,抵押權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優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也優先于其他無抵押的一般債權。債務人用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上設定了數個抵押權,一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合同如果必須經登記才生效,那么應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經簽訂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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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規定
法律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集中在《擔保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債權人有權以拍賣、變賣抵押物、質物和留置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此外,中國法律中還規定了船舶優先權和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等優先權,這些優先權均是特定的,與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無關。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能否歸入上述任何一類擔保物權中呢?
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主要是針對不動產(如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等)而設定,質押權則針對動產和相關財產權而設定,前者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后者則由債權人占有質物;而留置權是基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而產生的針對動產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押權均是意定權利,即權利來源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留置權則是法定權利,即權利來源于法律規定,只要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事實(上述特定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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