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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并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么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小編溫情提示:
1、一定要重視合同
開發商收定金,是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一方因故未能正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是沒買成房,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或者依據合同處理。如果因兩方都沒有責任的客觀原因,開發商就應當將定金返還買房人。
2、廣告也是合同要約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實際上是一種要約邀請。但是如果開發商的允諾和說明,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該允諾即使沒寫進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如開發商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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