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也叫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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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有效債權的存在。
2、所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債權作為典型的財產權,原則上具有可轉讓性。但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特定主體的私人利益,法律又對債權的可轉讓性進行了一定限制。為此,《民法典》第545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要求有有效的債權轉讓的合意。
最為常見是的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簽訂債權轉讓合同,該債權轉讓合同適用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的一般規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生效的,應依法辦理這些手續。
4、債權人轉讓其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的通知一旦到達債務人,即發生債權轉讓的后果。如果債權人未將轉讓其債權的行為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