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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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傷認定申請會不被受理?
廣東星嘯律師事務所袁文律師解答:
1、對于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后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于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系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勞動者已退休或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者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勞動者已經退休了,對于這樣的情況也是不予受理的。
5、屬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屬于非法用工,這一類都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使用非法雇傭的童工等嚴重問題。
6、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的不屬于勞動關系調整,不能申請。
7、勞動關系的確認不明確的。
廣東星嘯律師事務所袁文律師解析:
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向人社部門提交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書。
人社部門對于以上材料的審查應當是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只要提供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要求,人社部門就應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至于這些材料能否證明其中的關系,需要在具體認定過程中再進行實質審查。
比如,對于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的是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僅是提供證明材料,對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在受理后,根據提供的材料及用人單位的舉證等情況再作出相應判斷,而不是在受理階段直接作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斷,并以此決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袁文律師簡介
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愿意傾聽客戶的訴求,盡全力維護客戶的權益。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得到了客戶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