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了還有機會取保候審。需要看其是否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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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8.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二、取保候審能離開當地,前提是必須經執行機關,及公安機關的批準,否則會被先行拘留。找法網提醒您,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區;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還。但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才會退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一般在幾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取保候審的時間可以不能超過一年,但可以低于一年。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取保的有關程序要求進行處理,機關要審查是否符合取保的條件,對于符合取保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來辦理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