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律師在案件中起到以下作用:
1.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知識。
(相關資料圖)
2.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復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控告,但由于法律知識欠缺、文化水平所限、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難以行使這些權利,需要律師協助或者代理。
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或者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檢察院仍應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以下人員需要回避:
1.“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3.“偵查人員”既包括所有偵查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偵查工作進行組織指揮的負責人,即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負責人。
4.“書記員”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的書記員,也包括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書記員。
三、找法網提醒您,刑事訴訟的時效期是多久,要視情況而定: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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