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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周某在小區里將鄰居陳某撞傷,由于對賠償金額發生分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陳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經過一系列的審理,法院作出判決,周某需支付給陳某20余萬元的賠償。但在判決執行的過程中,法院發現在前次一審判決后不久,周某和妻子田某就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他們的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名下的2套房屋均歸妻子田某所有,所有與此相關的債務都由周某個人承擔。周某因此成為了“無財產可被執行人”。這顯然是周某為了避免承擔賠償責任而采取的規避行為。
本案中,周某通過以協議離婚方式約定將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權歸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對價或其他財產,該行為明顯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構成了對陳某債權的損害。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周某、田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3條財產分割條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約定,并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故法院同時判決周某向陳某支付律師費、財產保全保險費。
從法律上來說,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本案中,周某卻在法院判賠后,私自將房子等財產分割給妻子,并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對價及財產,這明顯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構成了對陳某債權的損害。
但是,從法律上來說卻沒有“假離婚”,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那么雙方的婚姻關系就解除了。不得不說,周某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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