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合同是因一方違約而解除的,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需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合同解除后,違約方不擔責的,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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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法律快車提醒您,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
1.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3.賠償損失。
4.違約金。
5.定金責任: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如下:
1.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2.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比之下,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系確定的;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而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法定義務程度因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相關法律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5.責任承擔方式不同。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范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范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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