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處理事故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資料圖)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4.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法律后果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法律后果是撤銷合同或推遲合同的履行。民間借貸合同從定義的角度來講是借出者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約定期限內負責歸還同等數量的貨幣或同種類、品質、數量的實物而約定訂立的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它不以履行一定方式為必要。
三、找法網提醒你,我國法律沒有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理論界將其劃分為三類:
1.自然災害。盡管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逐步提高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如預測地震、臺風),但是,人類仍無法抗拒它。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阻礙著合同的履行。
2.政府行為。合同當事人往往很難預見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變化,若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后,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免除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政府干預、禁令、禁運等等。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礙合同履行的一些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各國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規定,寬嚴不一。一般地說,將自然災害、戰爭、嚴重的動亂和災害性事故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各國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干預、不頒發許可證、計劃變更、罷工、市場情況的劇烈變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行政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則常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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