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已經成年能夠獨立生活的,不可以追討18年撫養費。
(相關資料圖)
如果該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仍需履行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
成年子女不可以向父母追討未成年時期的撫養費,原因如下:
一、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為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三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綜上,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為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從撫養費的功能看,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為了維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從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時,撫養費用已喪失功能,不具有保護利益。
二、撫養費的請求權期間僅為子女未成年時。
從撫養費立法目的及其功能來看,子女未成年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未承擔的撫養費用,同樣因其子女成年喪失保護價值應不予保護。
撫養費的請求權期間僅為子女未成年時。
成年后,索要撫養費的迫切性問題就已經不存在了,也就喪失了請求權的基礎。
當子女成年時,撫養費用已喪失功能,不具有保護利益。
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用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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