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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撫養權,誰有錢就判給誰?
小張與小芳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1年登記結婚,2014年生育一子。雙方均系初婚。小張長期在國外工作,經濟條件較好。小芳則在國內生活,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兩地。2017年初至2018年期間,雙方及孩子在國外共同生活一年左右。2018年底,小張回國工作。但是其主要工作地與小芳母子人仍分居兩個城市。因此,兒子出生之后,除了在國外生活的一年時間是與父母共同生活外,其余的時間都是與母親小芳共同生活,由小芳照顧。
2019年。小張在未與小芳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將兒子帶離住處。小張將孩子帶走后,小芳因索要孩子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小張離婚,并主張撫養權。庭審中,小張提出,自己的經濟收入遠高于小芳,能夠為兒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和條件。而且目前兒子與自己共同生活,故要求撫養權歸己方。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張作為孩子的父親,其希望孩子受到良好教育的心理是值得鼓勵的。但是孩子的成長和教育不僅僅依靠出資情況,更需要家人的陪伴和指導。小張與小芳婚后是分居兩地生活,在孩子出生后成長的六年間,除了有一年時間是在國外與父母共同生活外,其余近五年時間都是跟隨小芳生活。所以,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法院認為,小芳更適合撫養孩子。故判決撫養權歸母親小芳。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撫養權的歸屬應當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角度出發,不能僅憑雙方經濟狀況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小芳在長達八年的婚姻期間,為撫養孩子做出了巨大的付出,而且在撫養過程中與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因此,法院在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上進行了妥善周全的考慮。小張擅自將孩子帶走的做法更不可取,不但傷害了小芳的感情,也給孩子幼小的心靈造成陰影。“奪子大戰”中沒有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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