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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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
2.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3.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行為;
4.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快車提醒您,非法經營罪要是逮捕了能取保候審,對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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