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提高,有些人想多養一個孩子但是不想自己生,就會選擇收養,收養的也是需要辦理一些手續的,那么收養問題問哪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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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問題問哪個單位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提交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二、關于收養的民法典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范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送養人的范圍】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特殊規定】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三、收養小孩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一)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三)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民法典》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愿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民法典》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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