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訴公司能執行法人嗎
不可以,一般需要且只能執行公司財產。除非是財產混同。能起訴公司的法人代表。
我國新《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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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的這一條規定,實質就是在我國引入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為中小股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供了法律依據和途徑。但由于新《公司法》實施不久,且在民事訴訟法上缺乏相關配套解釋的出臺,同時也因為此類案件目前數量不多。故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處理仍沒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規范性的處理程序和方法。
二、
起訴公司股東股東有連帶責任沒
如果股東存在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對公司債權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的有限責任,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度。如果公司被起訴,股東存在違法情況的,會要求履行債務連帶責任。
要分情況,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
公司在被起訴期間能否關停清算
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只要滿足破產條件的話,如果企業法人沒有能力清償到期的債務,企業法人嚴重缺乏清償債務能力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如果債務人具有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的情況,相關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是破產的申請。
另外,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企業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此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訴訟需要被中止。直到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才繼續進行。根據《企業破產法》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但是沒有結束的跟債務人相關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需要被中止,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的話,需要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如果債務人要提請民事訴訟,除了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沒有其他渠道。
對于公司被訴訟期間可以申請破產的問題,答案是肯定可以申請破產的。同時還想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法律條文規定,在公司提起訴訟的時候,如果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那么原來的訴訟案件需要暫時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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