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工資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用工一方不支付勞務報酬的,勞務報酬一般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多個債權人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債權的,擔保物權優先受償。債權都沒有擔保的,按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55、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二、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歸誰
依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原告必須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勞務合同適用我國《民法典》調整,那么有關合同糾紛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當然也就適用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這一規定就勞務合同糾紛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此,在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只要原告能夠證明同被告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或者說只要被告承認同原告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那么就應當由被告對其應履行的義務已經履行負舉證責任,即應由用工方對其已履行工資給付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三、破產后農民工工資優先權依據
公司破產后,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剩余的部分,先支付職工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