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哪些條件需要滿足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方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二、
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是三年。找法網提醒您,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是怎么樣的?
1.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海商法、海事訴訟法和保險法均明確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應當已經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2.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賠償范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償權獲得額外利益,代位權利僅限于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
3.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4.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從實務上考察,確立代位權,被保險人可以從向責任人(第三人)索賠的爭訟中解脫出來,而將之轉移給保險人去進行。另一方面,確立代位權,保險人也可從代位求償中得到營運資產上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