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業禁止的概念: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二、提出競業禁止協議的原因: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于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
2、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三、競業禁止協議的種類:
1、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即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競業禁止。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等有關企業法中的規定。只有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在職期間才受競業禁止的約束,這是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只適用于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對于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受競業禁止的約束,有關法律對此未作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于企業商業秘密的了解較少或者根本沒有機會了解,其所享受的勞動報酬與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相比較低,法律對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方面有特別的約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2、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禁止
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終止后的競業禁止。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禁止主要是指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
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勞動者勞動關系終止后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即在競業禁止合同中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勞動者從事某項職業或者生產某種產品,同時,企業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是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如果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沒有競業禁止的書面約定,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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