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情況下,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現在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生活的情況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分居都構成法律上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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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夠兩年法院就可以判定離婚嗎?
湖南芙蓉(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
不是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情形的,經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湖南芙蓉(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解析: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一般來說,夫妻兩地分居的原因很多,例如工作、學習等原因不得不分居兩地,但是這些原因都不符合法律上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規定。所謂夫妻兩地分居,必須是夫妻感情出現問題的前提下,因感情不和而終止共同生活,建立各自的生活。這樣在法律上可以認定為夫妻分居滿兩年。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如果能夠提供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證據來證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則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在司法實踐中要想憑借“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規定而達到離婚的目的,是非常不易的。可以有效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包括:
(1)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使用郵寄的方式,并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文書”,且保留郵寄憑證。
(2)一方在外另尋住處的房屋租賃合同;
(3)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4)雙方來往的聊天記錄、短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湖南芙蓉(廣州)律師事務所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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