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在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發生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資料圖】
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快車提醒您,協議解除合同的寫法為:
1.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2.寫明雙方當事人應盡的義務與權利;
3.寫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4.寫明解除合同的條件;
5.寫明違約責任;
6.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