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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據清單和證據目錄如下:
1.訴訟主體資格證據,證明當事人是夫妻關系的證據,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遺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2.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等證據。
3.爭取撫養子女的證據,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4.共同財產證據清單,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出資證明。存款證明:開戶行名稱和銀行帳戶。債務證明:借據、相關的證據佐證。
二、1.當事人自行收集;
2.當事人委托律師收集;
3.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只有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證據才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或者法院主動調查。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其沒有被修改。
三、證據不足的,不可以判離婚。夫妻雙方選擇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對離婚訴訟進行審理,審理后,發現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的,不能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人民法院不會判決離婚,必須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無效后,人民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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