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
三位相互具有繼承關系的被繼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多份證據材料記載的死亡時間不一,此時法院應該如何認定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某位繼承人要求平均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又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
來源 | 小軍家事團隊/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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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2021)滬02民終1171號
01
裁判要旨
三位相互具有繼承關系的被繼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就該三位被繼承人死亡先后順序事實的審查,應結合全案證據,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通知單》以及客觀記載急診搶救信息的《門急診自費病歷卡》綜合審查認定。
02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楊某4于2019年3月30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其父親系楊某2,母親系郭某某。楊某2的父親楊某3、母親張愛芬生前共生育楊某2及楊某某兩子女。其中張愛芬已于2004年5月死亡,楊某3、楊某2、楊某4均于2019年3月30日死亡。楊某4生前未立遺囑。
2019年3月30日,楊某3、楊某2、楊某4、楊某某共同乘坐楊某4名下汽車,于中午12時許發生事故,車輛墜河,楊某3、楊某2、楊某4均于當日死亡。
其中,楊某4的《門急診自費病歷卡》記載:主訴:溺水后心跳呼吸停止30min;現病史:……120約12:50到現場發現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固定,立即予以心肺復蘇并同時送我院搶救室;查體:意識喪失,瞳孔散大固定,心音消失,自主呼吸停止,心電圖呈一條直線;診斷:溺水(院前死亡);13:56出現室顫;14:25患者一直無自主心率,無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固定,心電圖呈一條直線,宣告患者于13:14前院前死亡。醫師:王繼芹。《復旦大學附屬XX醫院死亡通知單》記載:患者楊某4于2019年3月30日14時25分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楊某4的死亡時間為2019-03-30,死亡地點為急診室。
楊某2的《門急診自費病歷卡》記載:主訴:溺水即刻被120送入;現病史:1小時前車輛開入河中,15分鐘前被打撈出水,給予氣管插管、胸外按壓,急送入院;查體:神志不清,雙瞳散大固定,光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大動脈搏動消失,心音未及;診斷:溺水;13:29自主心率恢復,……,停胸外按壓;13:46胸外按壓;14:39患者無自主呼吸、心跳,心率一直線,宣告臨床死亡。醫師:李娜。《復旦大學附屬XX醫院死亡通知單》記載:患者楊某2于2019年3月30日14時39分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楊某2的死亡時間為2019-03-30,死亡地點為急診室。
楊某3的《門急診自費病歷卡》記載:主訴:溺水即刻被120送入;現病史:1小時前車輛開入河中,15分鐘前被打撈出水,給予氣管插管、胸外按壓,急送入院;查體:神志不清,雙瞳散大固定,光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大動脈搏動消失,心音未及;診斷:溺水;14:44患者仍無自主呼吸、心跳,……,宣告臨床死亡。醫師:李娜。《復旦大學附屬XX醫院死亡通知單》記載:患者楊某3于2019年3月30日來院已死。《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楊某3的死亡時間為2019-03-30,死亡地點為來院已死。
楊某4死亡后,楊某某代為操辦部分喪葬事宜,其中花費停尸費、穿衣費、服裝費、龍會寺佛事費用等等,合計45,863.83元。
2019年5月30日,郭某某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推定全損協議書》,載明楊某4名下車輛作推定全損處理,推定全損扣除車輛殘余價值的149,800元由保險公司向郭某某支付,車輛殘值60,000元已經由拍賣機構支付給郭某某,郭某某自認上述兩項現均在郭某某處保管。
楊某4名下號牌為滬DSXX**的車牌額度已過戶至郭某某名下,號牌為滬EFXX**,該號牌已于2020年8月過戶給案外人。
楊某4名下個人賬戶養老金金額19,969.8元,喪葬撫恤補助16,123.4元,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29,239.98元,郭某某自認上述款項均已由其領取。郭某某自認領取楊某4工資6,926.7元。郭某某亦自認,代楊某4收取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的租金合計35,000元,支出物業費1,338元。
楊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平均分割被繼承人楊某4名下車輛全損理賠款229,800元,;2.依法平均分割被繼承人楊某4名下工資6,926.7元、房屋租金36,000元;3.要求各半分割楊某4名下車牌的拍賣款88,100元;4.依法判令郭某某歸還原告楊某某已領取被繼承人楊某4喪葬費47,463.83元,不足部分從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扣除。
03
法院裁判
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焦點為楊某3、楊某2、楊某4三人的實際死亡時間。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依據楊某3、楊某2、楊某4三人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三人死亡時間均為2019年3月30日,無具體時間點的記載,其中楊某3的死亡地點為“來院已死”,楊某2、楊某4的死亡地點記載均為“急診室”。依據三人《門急診自費病歷卡》記載,楊某3、楊某2、楊某4三人的臨床宣告死亡時間分別為“14:44宣告臨床死亡”,“14:39宣告臨床死亡”,“14:25宣告患者于13:14前院前死亡”。依據三人《死亡通知單》記載的通知死亡時間分別為“2019年3月30日14時25分死亡”、“2019年3月30日14時39分死亡”、“2019年3月30日來院已死亡”。三人病歷記載的宣告臨床死亡時間與死亡通知單記錄的死亡時間彼此存在矛盾處,無法一一對應,不足以作為認定三人實際死亡時間的依據。楊某某以病歷記載主張楊某4系三人中最先死亡,或以此證明三人死亡先后順序,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依現有證據,法院無法確定三人實際死亡時間或死亡先后順序,將以《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的2019年3月30日作為三人死亡時間。楊某3、楊某2、楊某4系三代直系血親,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符合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情況。因三人各自都有繼承人,且輩份不同,一審法院依法推定長輩先死亡,故三人推定死亡的先后順序應為楊某3、楊某2、楊某4。楊某4生前未婚未育,未立遺囑,故楊某2、郭某某有權以楊某4第一順位繼承人身份繼承其遺產。因楊某2先于楊某4死亡,故本案郭某某是楊某4唯一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楊某4名下全部遺產。楊某某主張楊某4后事由其操辦,并要求從楊某4遺產中扣除相應開銷,郭某某亦同意支付,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楊某4后事的具體金額,一審法院將依據楊某某提供的票據、費用發生時間等予以確定。楊某4名下喪葬撫恤補助不足以支付喪葬費部分,從楊某4遺產中扣除。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一、楊某4名下車輛推定全損扣除車輛殘余價值的149,800元、車輛殘值60,000元歸郭某某所有;二、楊某4名下號牌為滬DSXX**的車牌額度歸郭某某所有;三、楊某4名下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歸郭某某所有;四、現在郭某某處保管的楊某4名下工資6,926.7元歸郭某某所有;五、郭某某代楊某4收取的房屋租金35,000元歸郭某某所有;六、現在郭某某處保管的楊某4名下喪葬撫恤補助16,123.4元歸楊某某所有;七、郭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楊某某喪葬費開支29,740.43元。
二審判決:
二審期間法院查明:2019年3月30日,楊某4《門急診自費病歷卡》載明,其入院搶救時間為13:14。同日,楊某2《門急診自費病歷卡》載明,“……13:29自主心律恢復,大動脈搏動可及,停胸外按壓。……13:46,胸外按壓……”。另查明,2002年11月19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02)黃民一(民)初字第5460號民事調解書,載明郭某某與楊某2自愿離婚,雙方所生之子楊某4隨楊某2共同生活。本案一審審理期間,就涉案楊某4名下車牌額度事宜,郭某某辯稱尚未變現,無法繼承分割。
本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在于一審判決法確定三位被繼承人死亡先后順序之認定是否有誤。
本案中三位被繼承人系相互具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就該三位被繼承人死亡先后順序事實的審查,應結合全案證據進行判斷。本案中主要涉及對載有三位被繼承人死亡信息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復旦大學附屬XX醫院死亡通知單》,以及客觀記載急診搶救信息的《門急診自費病歷卡》的綜合審查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但對能否證明三位被繼承人的死亡順序持有異議。
根據涉案三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三位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均為2019年3月30日。該三份證明書另記載楊某4與楊某2死亡地點均為“急癥室”,而楊某3死亡地點為“來院已死”。作為證明自然人死亡事實的重要證據,該三份證明書記載內容可以證明,楊某3先于另兩位被繼承人死亡。涉案《復旦大學附屬XX醫院死亡通知單》載明,楊某4系于當日14時25分死亡,楊某2系于當日14時39分死亡,從該證據客觀記載內容可見,楊某2死亡時間晚于楊某4。涉案《門急診自費病歷卡》記載楊某4搶救信息始于當日13時14分,期間直至14時25分宣告其于“13:14前院前死亡”,記載楊某2搶救信息至當日14時39分宣告臨床死亡,從該證據客觀記載內容可見,楊某2死亡時間晚于楊某4。盡管《復旦大學附屬XX醫院死亡通知單》與《門急診自費病歷卡》對楊某4的死亡時間記載不一致,但并不實質影響某4先于楊某2死亡的事實認定。綜合前述證據內容分析,可以認定本案三位被繼承人死亡先后順序為:楊某3、楊某4、楊某2。
本案涉訟繼承分割的遺產,主要系楊某4名下相關財產。鑒于楊某4生前未婚未育,也未立有遺囑,楊某2和郭某某可作為楊某4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鑒于楊某2也已死亡,其生前已與郭某某離婚,其父母以及兒子也均已在先死亡,故其繼承楊某4的遺產份額,可由其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即楊某某繼承。因此,涉案楊某4遺產,應由郭某某與楊某某各半繼承。鑒于楊某4名下號牌為滬DSXX**的車牌額度已過戶至郭某某名下并過戶給案外人,本案中一審判決該車牌額度歸郭某某所有可予維持。結合郭某某在本案訴訟中牌額度過戶變現尚未完成之陳述,以及現有證據狀況,該車牌額度價款在本案不予處理,楊某某可另行依法主張繼承分割。
本院關注到,本案訴訟產生的基礎,系雙方當事人同時痛失至親之事實,該事實的發生對雙方當事人均造成巨大傷痛。楊某某應當充分關注,郭某某在此次事件中痛失愛子;郭某某同樣也應充分關注,楊某某在此次事件中痛失父親和弟弟,以及弟弟離異后長期由弟弟直接撫養的侄子。希望雙方當事人后續能彼此關照對方的傷痛,相互體諒,以友善協商的方式,妥善化解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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