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責任有如下幾類:
【資料圖】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
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二、代理有如下法定的種類:
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適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
三、一般代理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理起訴、應訴、參加法律調查、調解、開庭,提供有關證據和代為陳述以及發表法律意見等。特別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訴或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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