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不是必須支付相應的對價,但是轉讓債權的時候,要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是不發生效力的。我國法律并無明文規定,而且我國也沒有對價的制度。對于債權轉讓是不可以用于牟利的。此處的“不能牟利”不能等同于不能支付對價。從實踐中看,借助債權的轉讓賺取利益,只要對債務人利益沒有影響,債務人不會因此而增加義務,牟的不是暴利,法律便不必干涉。不然的話就會制約債權的轉讓和保理業務的發展。
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對該筆債權的管轄進行了約定,只要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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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認債權具有可轉讓性;
2.債權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達成合意,當事人約定簽訂書面轉讓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債權轉讓協議;
3.債權人就債權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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