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資料圖片)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虛假廣告的存在,不僅侵害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1.虛假廣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是廣告。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后就存在廣告,廣告的種類很多。本罪所指的廣告特指商品經濟廣告。即廣告主體借用傳導媒體向公眾傳遞商品和勞務信息,引起消費者注意,并試圖說服其購買或使用的公開宣傳活動。廣告經營管理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任何廣告經營者必須經過專門的注冊審批登記。傳播廣告必須經過一定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禁止制作、傳播虛假廣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包括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的、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的證明、證件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利用具有一定權威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行騙;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等等。
3.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構成。
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作虛假宣傳。
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一般都具有營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行為,不僅需要負擔行政處罰的后果,還要對消費者進行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及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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