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資人如何退股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與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來的“抽回出資”變更成為“抽逃出資”,一字之差,卻建立起一項新的法律制度。與新公司法第75條關于公司回購股東股份的規定配合適用,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找到了一條退出公司的門路。
但總體上講,我國目前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問題的立法尚不完備,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和人合的性質,公司的設立運行建立在股東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礎之上。實踐中若股東之間的關系極度惡化,股東要實現退出是相當困難的。其一,由于股東之間不合作,以致難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甚至連股東會議都無法召開。其二,對外轉讓股權時面臨不能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或原股東對新股東表示出不接納或不團結的意向,而致沒有人愿意受讓股權。對公司內部股東轉讓股權時,原股東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優勢使退出股東在財務、資產等方面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境地,從而使其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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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滅情況下的股東退出情形: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應當終止經營的情形出現。公司在此種情況下應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銷;
(二)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三)公司破產。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二、企業虧損股東退股如何操作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所以即使公司出現虧損,股東是不能退股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權出讓的方式收回投資,或者向法院申請公司解散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撤資怎樣退還股份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出資后是不能抽逃出資的,如果股東想退出公司的,可以進行股權、股份的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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