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司法公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審判人員應當在必要的時候進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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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在什么情形下應當自行回避?
北京嘉維(南京)律師事務所張喜隆律師解答:
在訴訟過程中,審判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北京嘉維(南京)律師事務所張喜隆律師解析: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張喜隆律師簡介
自執業以來,秉承正直和誠信的理念,致力于為企業及個人提供優質專業的法律服務,將律師的專業知識與豐富經驗結合起來,本著精益求精,始終把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視委托人的利益為最高執業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