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村民住宅由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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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為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機制,《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明確,鄉鎮政府要探索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方便農民群眾辦事。根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聯審結果,由鄉鎮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鼓勵地方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鄉鎮一并發放,并以適當方式公開。
二、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條件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首先必須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因原宅基地存在地址滑坡、泥石流隱患的。
三、農村村民修建住宅標準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
(二)堅持實施新村規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規范管理、合理布局、統籌安排、保護耕地的原則;
(四)根據輕重緩急,堅持個人申請、條件限定、計劃控制、先無房戶后住房困難戶、公正確定,嚴禁平均分配住宅用地指標;
(五)堅持先用原基后新建,能用劣質地不用優質地,能用非耕地不用耕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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