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禁他人多長時間構成非法拘禁罪
拘禁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是超過二十四小時。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有以下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即他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要件,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泄憤報復、打擊迫害、鬧特權、耍威風、居心不良另有所圖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非法拘禁罪由誰管轄
1.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觸犯非法拘禁罪的,由檢察院負責管轄;
2.其余的非法拘禁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管理;
3.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