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下申請人身保護令: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
家庭暴力的種類
家庭暴力的形式具體如下:
1.身體暴力。加害人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的攻擊行為;
2.精神暴力。侮辱謾罵、限制人身自由等;
3.性暴力。加害人攻擊受害者性別部位,強迫受害者發生性關系或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等;
4.經濟控制。加害人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的財產決定權和使用權,包括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用錢的時間、式數量,限制受害者對物品、住房等的使用。
三、
家庭暴力可以訴訟離婚嗎
家暴可以起訴離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以家庭暴力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審理該案件的,應就該糾紛予以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