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挪用公款包括以下情形: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行為人挪用公款的數額若達到800萬元的,一般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若是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挪用公款不屬于瀆職罪。找法網提醒您,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